國辦函〔2025〕84號文后,存量PPP項目再談判“談什么”?
陳明宇 王建平
隨著國辦函〔2025〕84號文的發(fā)布,存量PPP項目的再談判工作有了明確的政策抓手。但在實際執(zhí)行中,許多項目公司和實施機構仍處于被動應戰(zhàn)狀態(tài)──今天財政付不出錢了,就去談付費;明天審計出問題了,就去談整改。這種“來一件談一件,來什么談什么”的碎片化談判,不僅效率低下,更難以統(tǒng)籌解決關聯問題,還會導致項目再談判陷入拉鋸戰(zhàn),消耗大量時間和人力成本,甚至影響核心合同條款的正常履行。
再談判工作不是簡單的修補,而是一項系統(tǒng)性工作。本質上來看,繁雜零碎的談判事項可以整合為合規(guī)整改、優(yōu)化完善、平滑支出三個核心維度,形成一張邏輯清晰、內容完整的談判清單。
(一)合規(guī)整改—夯實項目實施基礎
合規(guī)整改談判旨在消除存量PPP項目的合規(guī)性隱患,確保政府付費有據可依,保障項目長期穩(wěn)健運行。該部分涉及的內容包括建立按效付費機制、完成投資金額認定、完善績效考核標準等。
一是修改不合理的付費條款。重點糾正原合同中涉及固定回報、違規(guī)擔保等觸碰政策紅線的條款,建立付費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的機制,化解隱性債務風險,確保合同條款符合監(jiān)管要求。
二是合規(guī)確定投資。多數存量PPP項目存在建設內容調整、工期延長等問題,實際投資支出難以確定,導致運營期補貼基數模糊。談判應聚焦如何快速推動竣工驗收和決算審計工作落地,明確最終的投資完成額,為政府后續(xù)的補貼支付提供計算依據。
三是優(yōu)化績效評價條款。建立付費與績效評價掛鉤的績效評價機制,剔除流于形式或無法落地的虛設指標,建立客觀、可量化的評價體系。同時規(guī)范評價流程,確保評價結果能反映真實的建設運營效果,使其真正成為財政資金撥付的依據。
(二)優(yōu)化完善——理清項目合同邊界
為了更深入地解決PPP項目合作周期中存在的付費、運營、管理矛盾,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后,有必要根據實際的建設和運營情況,通過再談判的方式對合同邊界進行科學調整。該部分涉及的內容包括建設內容優(yōu)化調整、界定運營內容標準、建設期延長的處理等,具體包括以下幾點:
一是調整項目實施范圍。對于進度嚴重滯后或客觀上已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子項,應果斷剝離??梢钥紤]重點將可以用上級資金或專項債券支持的建設內容調出PPP合作范圍。
二是界定運營服務范圍標準。項目建設完成后,有必要根據實際建成情況梳理運維內容,細化各項服務的具體操作標準和要求,確保權責對等、責任清晰。
三是建設期延長處理。針對建設期延長的問題,需明確界定延期原因(如征拆困難、資金鏈斷裂等)及責任主體,協商確定因工期延誤產生的額外成本、建設期利息的分擔方案。
(三)平滑支出——保障項目長久運行
為破解當前財政支付能力不足的現實困境,在地方財政承壓的背景下,通過再談判平滑年度支出責任,同時保障社會資本的投資回報和資金安全,促進項目可持續(xù)運營。
一是延長合作周期緩解短期支付壓力。在不減少社會資本及金融機構整體投資收益的前提下,各方協商適當延長合作期限。通過拉長支付周期,減少年度財政支出壓力。
二是完善補貼調價機制。建立政府補貼回報率與社會資本貸款利率變化的掛鉤機制,將原合同中掛鉤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回報機制,調整為掛鉤最新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)。使政府補貼回報率能隨社會資本貸款利率的下降而動態(tài)調整,在不影響社會資本回報的情況下,利用當前的低利率環(huán)境有效降低政府支出責任。
三是運營成本合理控制。盡量避免運維費用的核定完全依賴事后審計,建議根據重新明確的運營維護范圍和標準,采用“固定單價/總價+調價”模式實施。明確超支由運營方自擔,但對于通過管理創(chuàng)新實現的降本增效部分,應給予相應的獎勵。
四是使用者付費約束。參考同類項目情況,合理設定使用者付費的基準線,收入低于基準線時政府不予補足,以此倒逼運營效率提升。但對于超過預期的收益部分,可作為運營獎勵留存給項目公司。
為了確保上述三個維度的內容能夠落地見效,我們提出如下建議:
一是換位思考兼顧雙方核心訴求。再談判并非零和博弈。當政府方因財政壓力無法及時付費時,政府方應換位思考社會資本關心的核心問題。建議政府方以提供及時、穩(wěn)定的付費保障(如納入財政預算、優(yōu)先安排專項債券資金等)作為交換條件,換取社會資本在降低回報率、延長合作期限方面的妥協,從而實現減輕財政壓力與保障投資本金的平衡。
二是抓住項目核心矛盾。雙方在項目上出現分歧時,除了當前面臨的經濟下行、財政困難等外部壓力,還應深入審查項目內部是否存在建設規(guī)模不合理、運營標準虛高、使用者付費挖掘不夠等問題,解決項目存在的核心矛盾。
三是分階段推進談判。再談判期間應確保項目正常運營。對于已決算的投資額、運維付費等無爭議部分,政府方應繼續(xù)按原合同條款付費。采取“達成一項共識、簽訂一份補充協議”的策略,確保再談判工作不影響項目正常運行。
四是強化數據支撐。所有條款的調整都應基于嚴謹的財務測算。建議聘請專業(yè)機構,結合實際投資、運營數據并對標市場同類項目,按照保本微利原則進行測算,在各方對數據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通過談判修改條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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